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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五


  女人的贞操

  某国王或某贵族带兵出征打仗,将妻子贞操带的钥匙交给自己信任的某爵士代为保管。军队刚出城门,这位爵士气喘吁吁地追上来,说道:你给错了钥匙!

  中国传统社会,女孩子一出生,得接受诸多素质教育。这项素质教育简称闺媛礼。

  闺,意指女子居室的房门。传统文本所谓的闺女,乃是指门里面的女人。这个门,还不是家庭的大门,而是女孩子自己卧室的房门。俗语里比喻女孩子安静本分,常用语是“大门不出,二门不迈”。所谓的媛,其本义是美女,美好。闺媛二字合于一处,单从文本上就反映了传统女性美的标准。

  中国的闺媛礼始于周代,主要是对女孩子进行道德教育的素质教材,其目的就是培养女孩子能成为合格的女人。《礼记-内则》记载了周代的妇德标准,为闺媛礼的发展奠定了基础。贞操,由此成了中国传统社会衡量一个闺中女子品行的最基本也最关键的标准。

  贞操史

  当然,中国数千年的贞操史是一部女性的性观念被逐步异化的历史,有一个从宽到严的过程。

  在先秦早期文献中,已出现“贞女”的记载。《周易》中就有褒扬贞操的言辞。然而对寡妇改嫁却无非议和责难,相反,寡妇易嫁还受到社会与国家的重视。少女婚前还享受一定程度的性自由。

  尽管秦汉统治者倡导贞操,但两汉的社会习俗表明,两汉妇女再嫁的现象并不鲜见。《孔雀东南飞》中的主人公刘兰芝因婆母威逼,被休弃归娘家,太守、县令一再遣媒议婚,说明当时社会对于离异再嫁并不以为然。妇女离异和寡妇再嫁,不仅在庶民中广泛流行,在上层统治集团之间也毫无顾忌。东汉著名学者蔡邑之女蔡文姬,以文才著称,但她一生3次嫁人,并不以为耻,由此推至整个社会风气,便可想而知了。

  唐代对于贞节观念则是相当宽泛的。因此在社会各阶层中普遍出现了贞操观念淡漠的趋势,妇女离婚易嫁之风,在唐代非常时兴,唐朝政府对寡妇再嫁一直采取不干涉态度。

  唐代妇女是中国封建社会妇女中比较幸运者,《古今图书集成》所列举的节妇列女,唐代为51人,宋代为267人,而明代竟达36000人。唐代妇女改嫁较为自由。唐代公主共有212人,除幼年早夭、出家入道、事迹不祥者外,出嫁123人,其中再嫁者达24人;不仅公主再嫁比较随便,其他的人再嫁者也很多,例如,唐代大诗人韩愈的女儿曾先适李氏,后嫁樊氏。李唐王室原属于鲜卑“胡化”的土族贵族,在李唐统治集团内部还保留了一些落后的婚俗,其中收继婚制现象十分明显。唐太宗娶弟李元吉妇杨氏,还想立为皇后;武则天曾为唐太宗的才人,即是他的妻子,高宗是唐太宗的嫡子,武氏是高宗的庶母,高宗以庶母为皇后;杨贵妃原为唐玄宗之子寿王李瑁妃,后为唐玄宗所宠爱,纳为贵妃。安乐公主曾下嫁给武崇训,死后又嫁给胞弟武延秀。以上事例,都说明唐代还保留着原始的“收继婚”俗。

  唐代妇女所受压抑束缚较少,她们经常外出活动,抛头露面到郊外、市街、娱乐场所游玩,杜甫在《丽人行》中说:“三月三日天气新,长安水边多丽人。”唐代妇女敢于主动追求爱情,未婚少女私结情好,已婚女子另觅情侣之事,屡见不鲜,不仅女皇有一群男宠,公主、贵妇甚至后妃也常有情人。唐人对此,司空见惯,并不把此类事看得过重。

  由于贞节观念的淡漠,唐代离婚、改嫁之风非常普遍。有趣的是,唐代离婚书中还有对妻子再嫁的祝贺词:“愿妻娘子相离之后,重梳蝉鬓美裙娥眉,巧逞窈窕之姿,选聘高官之士。一别两宽,各生欢喜。”守寡或离婚后再嫁也很普遍,政府为了增殖人口,还提倡寡妇再嫁。由于唐代社会对女子失身、再嫁完全不以为意,故而唐代妇女也没有“烈女不事二夫”的强烈贞节观念。

  贞节观念是私有制和父权制确立的产物。唐代以前,贞节观念并不十分严重,寡妇改嫁因为并不涉及父系血统的纯洁性问题,因而并不认为是丑行,到了宋代,贞节观念明显强化,并开始片面强调处女的贞节,一女不事二夫,认为寡妇改嫁就是失节。

  自从宋代程朱理学形成后,贞节观念便严格起来了,尤其是程颐提出“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的观点,他认为,“凡取孀妇以配身,若取失节者以配身,是已失节也。”有人问他,如果有居孀贫穷无托者,可再嫁否?他说“只是后世怕寒饿死,故有是说,然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要求寡妇宁愿饿死,也不要改嫁。更有甚者,程颐不仅主张寡妇不能再嫁,还主张男子可以出妻,《性理大全》云,“问,妻可出乎?”程子曰:“妻不贤出之何害?”可见,到了这个时候,男子可以休妻、女子不可再嫁的双重道德标准已经形成。

  宋代强化贞节观念的结果,到了元代,便渐渐地成为一种社会风气了,夫死守节,差不多成为妇女应尽的义务,成为人们一种下意识的行为。守节的妇女不仅不能涉及对性的玷污,连皮肤的接触都是不贞的表现。五代时有节妇断手的事,她护送丈夫的灵柩回家,夜投旅店,店主不让住,抓着她的手要她出去,她拿起刀来毫不犹豫把自己的手臂砍掉,说是被男子污辱了。当时这件事受到理学先生的赞颂,但影响还不是很普遍,到了元代,节妇马氏,乳疡不医,“我是个寡妇,这种病宁愿死去,也不能让男人看见”。后来拒医而死,被传为佳话。

  贞节观念一经元代轰轰烈烈的提倡,变得非常狭隘,不但夫死必须守节,未嫁夫死,也要尽节,偶为男子调戏,也要寻死,妇女的生命毫不值钱。世人把妇女的贞节看得比妇女的生命还要重要,贞节是妇女的第一生命,而生命本身却被摆在了第二位。

  明朝是奖励贞节最大力的时代,在书籍方面,有徐皇后的《内训》和解缙的《古今列女传》,《内训》的传播尤为广泛。在法律方面,洪武年间,明太祖朱元璋下达这么一个诏令:民间寡妇,30以前夫亡守志,50以后不改节者,旌表门闾,免本家差役。至此,寡妇守节,不但本身得到表扬,本家的差役可减免,那个寡妇不守节,那个本家不希望寡妇守节?朱元璋又命令地方官员制定规章制度,表现突出的赐祠祀,一般的树牌坊,用以奖励贞节。所以贞节观念虽然在宋代得到强化,但到了这时民间才广为流行开来,以至于出现虚报寡妇年龄、弄虚作假而请赏的事。一部《二十四史》中,明史中的节妇烈女最多,《二十四史》中的烈女,连《列女传》及其他传中附及,元史以上,不到60人,宋史最多,55人,唐书54人,元史187人,到了清朝人修明史时,不下万余人。其中最为典型突出的,也有308人,而且守节越苦越好,尽节越烈越好。福建张烈妇当倭人入侵,到处烧杀奸淫之时,告诫女儿,“妇道唯节是善,值变之穷,有溺与刃耳,汝谨识之。”后母女两人相继跳井自尽。

  一种社会风气对人的教化是非常深刻的,许多不合理的事情,如果大家都这么做,谁也不会认为有什么不合适,所以“贞节”这种现象,到了明代,已经变成迷信了,变成教条了,谁还会怀疑这有什么不合理?谁又会考虑到妇女生命的价值?从这以后,张烈妇的“妇道唯节是善,值变之穷,有溺与刃耳”,这句话成为全国上下,母诫其女,姑戒其媳的普遍要求,甚至成为妇女的自觉行动了,所以每次战乱之后,总是留下一批节妇烈女,“贞节”提倡到这种地步,真是无以复加。

  中国妇女的非人生活,到了清代算是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

  “清律”规定,“守节十五载以上,逾四十而身故者”,“一律旌表”,而对再嫁之妇,清代规定不得因夫或子贵而请求封爵。《大清会典》中明确规定:“民间贞女,未婚闻讣,矢志守节,绝食而尽,照例旌表。”仅清初80年间贞妇烈女即达12000人。“福州旧俗以家有贞女、节妇相尚,愚民遂有搭台死节之事。凡女已字人,不幸而夫死者,父母兄弟皆迫女自尽。先日,于众集处搭高台、悬素帛。临时设祭,扶女上,父母外皆拜台下。俟女缢讫,乃以鼓吹迎尸归殓”。

  1913年袁世凯窃取了中华民国大总统职务后,提倡尊孔读经,推行了一系列复古倒退政策,强化表彰节烈的政府行为,要求妇女片面守贞节。同时,极力摧残妇女运动,解散妇女参政团体,在法律上剥夺妇女的自由权利。1914年,袁世凯政府颁布了一个《褒扬条例》,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妇女节烈可以风世者”可得褒扬,由大总统给予匾额题字并颁发金质或银质奖章。1917年又颁布了《修正褒扬条例》其中第一条第七款为“节妇烈女”,由“内务部呈请褒扬之”。在它的施行细则中对于贞女节妇的定义、守节年限以及具体褒扬办法都做了具体规定:

  节妇:其守节年限在30岁以前至50岁以后,如果年未50而身故,以守满10年为限。

  贞女,凡女子未嫁,夫死自愿守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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